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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注销账户里的钱不够清偿债务时怎么办?

时间:2024-09-23 10:01:06 阅读量:521

当公司注销账户里的钱不够清偿债务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申请破产


  1. 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2. ⒉破产清算流程

    • ○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会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公司的财产和事务。

    • ○  财产清查与评估:破产管理人会对公司的所有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确定公司的实际资产价值。

    • ○  债权申报与确认:法院会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和确认,确定合法有效的债权金额和性质。

    • ○  财产分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 ⒈股东责任

    • ○  未履行清算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  无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⒉清算组成员责任

    • ○  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与债权人协商


  1. ⒈债务减免或延期:公司可以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尝试请求债权人减免部分债务,或者延长债务的偿还期限,以减轻公司的偿债压力。例如,公司可以向债权人说明目前的困境,提出分期偿还债务的方案,或者请求债权人降低利息等。

  2. ⒉债务重组: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资产抵债、债转股等。例如,公司可以将部分固定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抵消部分债务,或者将债权人的债权转换为公司的股权,使债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苏州公司注销 苏州代办注销公司